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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必看!2022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教材变化预测(上)
发布时间:2021-03-26 13:53:53     来源:时刻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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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法规》教材的修订思路,往往是针对上一年国家发布和修订的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补充和修订,预计2022年中级法规变化在5%-10%~

刑法修正案相关

12周岁以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以下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image.png

 

注: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关联知识】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第四章P99-100)、未成年社区矫正(第七章P182)。

      民法典相关

    (一)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1、一般规定

     (1)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变动】

       设有关亲属范围的相关规定

      2、婚姻缔结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关联知识】
  
       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0)

3、禁止结婚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变动】

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关联知识】

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1)

4、无效婚姻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变动】

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关联知识】

无效婚姻(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2)

5、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变动】

胁迫结婚撤销权行使的时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关联知识】

可撤销婚姻(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3)

6、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变动】

规定了配偶双方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关联知识】

可撤销婚姻(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3)

7、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变动】

增加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联知识】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3)

8、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变动】

明确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对内、对外效力。

【关联知识】

父母子女关系(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8)

9、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变动】

《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内容并入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变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入立法,并提高了法律层级

【关联知识】

夫妻财产制(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6)

1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变动】

细化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列举。


【关联知识】

夫妻财产制(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6)


12、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关联知识】

父母子女关系(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26)

 13、婚姻解除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变动】

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关联知识】

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30)

14、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变动】

明确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关联知识】

登记离婚(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30)

15、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己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变动】

改“哺乳期内”为“不满两周岁”;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为“子女满8周岁”。

【关联知识】

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32)

16、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变动】

增加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还应受到照顾。

【关联知识】

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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